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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21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21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18号

2015年1月21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密切关注案件查办。对国家有关部门近期查处的违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若涉及我省,相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互通案件情况,密切协作,全力查办,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二、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电子监管平台等信息,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排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经营过程安全隐患,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不断创新联合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多管齐下,不断创新禁毒联合工作机制,通过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行为监管和联手查办违法犯罪行为,防微杜渐,阻断该类药品非法滥用,切实保护公众身心健康。

  请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分别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联系方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 电话:0551-62999319。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电话:0551-62801385。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4]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近年来,青少年滥用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药品问题日益严重,因其含有麻醉药品列管品种可待因成分,大剂量使用容易成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始终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严格销售管理,严惩违法犯罪行为。近期,国内发生多起因滥用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成瘾甚至致死案(事)件,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明知故犯,见利忘义,罔顾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使用非法手段向不法分子大量销售药品,并提供合法外衣进行掩护。对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近期组织开展了专项突击检查,查明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弄虚作假,蓄意造成大量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流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要求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对违法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查办工作,主动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密切协作,尽快查清药品流失数量、参与人员和企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地区公安机关接报后,要积极介入案件调查,查实药品真实流向,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多管齐下,不断创新禁毒联合工作机制,通过切实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行为监管和联手查办违法犯罪行为,防微杜渐,坚决遏制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在非法渠道肆意贩卖的势头,阻断该类药品非法滥用,切实保护公众身心健康。

  请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分别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

  联系方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电话:010-88331312
  公安部禁毒局电话:010-6626154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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