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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14

颁发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抗菌
药物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4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工作,要教育、引导、监督零售药店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未列入非处方药物目录的抗菌药物,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的规定”,防止松懈情绪,确保上述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安全合理用药,防止抗菌药物滥用,推进药品分类管理进程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认知程度,特别要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及驻店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把他们作为宣传教育的前沿,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指导消费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警示语、向消费者提供药学服务等手段,提高广大群众的用药水平。对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零售药店,要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三、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本辖区内零售药店落实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局《通知》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零售药店严重违反药品分类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除及时予以纠正外,要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以确保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的最终落实,保证分类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略)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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