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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选派优秀临床医学毕业生到外省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5

发文字号

闽卫科教函[2017]3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选派优秀临床医学毕业生到外省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卫科教函[2017]338号

2017年6月5日

厦门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创双高”建设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4号)精神,加强我省医学各学科储备骨干人才,满足新建省属医院人才培养需求,我省拟每年选派优秀临床医学毕业生到外省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为规范项目管理,现将《福建省选派优秀临床医学毕业生到外省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选派优秀临床医学毕业生到外省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创双高”建设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我省医学各学科储备骨干人才,满足新建省属医院人才培养需求,我省拟选派部分优秀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外省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及培训年限
  (一)培训对象。省属及厦门市公立三级医院未参加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医学(含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下同)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外省对培训对象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二)培训人数。年度培训总人数由省卫生计生委与相关省(市、区)卫生计生委协商确定。
  (三)培训年限。由培训基地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在省(市、区)培训年限有关要求进行认定。

  二、选派流程
  (一)推荐。选派复旦大学附属医院人员由各医院及厦门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当年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分配名额择优推荐报送符合条件培训对象名单,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与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复旦大学协商确定培训人选。其余送外省人员由省属及厦门市公立三级医院自行与协作的外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商确定,人数报省卫生计生委汇总,人员报到后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作为培训生活补助拨付依据。
  (二)派出培训对象。经确定的培训对象须与所在单位签订派外省规培协议后,在培训基地规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到时间期限内,报到参加培训。

  三、培训过程管理
  培训对象在外省期间的培训工作纳入所在省(市、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体系,但不享受外省财政给予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生活补助,各培训对象要严格遵守培训所在省(市、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培训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按要求参加由有关高校和培训医院组织的培训、考试(考核)和管理,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可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我省同样有效。各培训对象的合格证书、学习档案和成绩单由培训基地统一发给派出医院。
  派出单位应与选派的培训对象签订派外省规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包括明确在外省期间培训对象人身安全等条款)及违约责任,保证培训对象培训期满后回派出单位工作。并指定专人配合外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做好培训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了解培训对象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安排
  1.培训费和管理费。培训费和管理费标准由省卫生计生委与相关省(市、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省属医院派出培训对象的培训费和管理费由派出单位按标准及年度在培人数于每年培训开始前向相关省(市、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支付。厦门市派出培训对象的培训费和管理费由厦门市财政承担。
  2.生活补助。省属医院派出的培训对象由省级财政按省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生活补助标准发放,厦门市派出的培训对象由厦门市财政按不低于省级财政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3.其他补助。培训对象在外省培训期间的人事关系不变,享受派出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在外省培训期间住宿需自行解决的,派出单位应按不低于每人每月2500元标准给予培训对象房租补助。
  (二)执业注册、变更。在外省培训期间,培训对象执业注册、变更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规定执行,派出单位应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手续。培训结束后,执业注册变更回派出单位。对于符合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可由培训医院组织其在当地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考勤管理。在外省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如提出连续休假超过15天、一年累计休假超过30天或中途暂停培训等要求,须经培训基地、派出单位审批同意,方可离开培训基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培训基地者,按自动终止培训处理,由派出单位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终止培训的培训对象重新进入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其在外省培训时间不予累计、考试考核成绩不予认可,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由派出单位根据派外省规培协议追缴相关赔偿。
  (四)延长培训。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因个人原因导致培训时间延长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培训基地、派出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延长培训期间,培训对象不享受生活及房租补助,培训费自理。
  (五)专业技术资格报考。在外省培训期间,符合报考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培训对象可在我省先行报名参加临床、口腔类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在其报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必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福建省选派优秀临床医学毕业生到上海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闽卫科教[2013]54号)同时废止,已选派至复旦大学附属医院的培训人员房租补助自2017年8月起按本方案实行,省属医院选派至复旦大学附属医院的培训人员培训费和管理费自2018年起由派出医院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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