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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节日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2-29

发文字号

扬药监稽[2004]1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2-29

颁发部门

江苏省扬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扬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节日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扬药监稽[2004]129号

2004年12月29日

  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元旦、春节将至,为确保人民群众节日期间用药安全放心,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的整体部署,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底至2005年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节日市场的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各地药监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意义,认真组织和落实好本地的节日市场检查工作。

  为切实做好节日前后药械市场的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各地要将国家药监局和省药监局近期公布的假冒伪劣药械品种及单位进行汇总,仔细对照检查,发现有国家局和省局通报协查的不合格品种,要重点检查,必要时可抽样检验。要组织执法人员,突出重点对辖区内的社区门诊、个体、专科诊所、药品经营企业和农村边远地区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的药械质量进行专项检查。要不断扩大药械监管覆盖面,确保广大农村地区药械市场监管不留死角。要加大节日期间对重点景区、重点企业、商业网点密集区以及集贸市场的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不法行为。同时要加强用药安全宣传,精心组织,深入社区、农村开展一系列宣传咨询活动,指导人民群众科学合理用药,从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识别假劣药品的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

  在此次专项检查中一经确认为假劣药品或不合格医疗器械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同时要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追根溯源,认真追查假劣药械的来源,力争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地将查处情况于2005年3月1日前报我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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