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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23

发文字号

晋食药监械[2007]1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01

颁发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晋食药监械[2007]19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明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山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细则》(晋食药监械[2006]58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医疗器械市场发展状况和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细则》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须依据《山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和《关于将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委托市局办理的通知》(晋食药监械[2006]58号)及本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提出。

  第三条 一人不能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公司的质管负责人、质量验收员职位。

  第四条 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建筑面积总计不小于60㎡,且需在同一个楼层内,在许可的经营场所(面积)内不得经营非医疗器械商品。

  第五条 仓库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临街门面房除外),不得与除药品以外的非医疗器械使用同一个库房。

  第六条 经营医疗器械门类10个以下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10个以上20个以下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20个门类以上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仓库建筑面积不少于80㎡。

  第七条 经营场所与其所设仓库相距不得超过5公里。

  第八条 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注册资金应符合《细则》第四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应在其法人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许可证有效期之内。

  第十条 非法人单位变更为法人企业的应符合法人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兼营医疗器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品种超出《细则》附件6兼营品种范围的,按专营医疗器械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对已受理的,由于申请人原因无法履行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三条 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增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歇业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应到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季度汇总上报省局。

  第十五条 新开办企业、变更均按《细则》及本补充规定执行。《细则》与本补充规定冲突之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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