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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延续卫辉市成春制氧有限责任公司药品GMP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5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安函[201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5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延续卫辉市成春制氧有限责任公司药品GMP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豫食药监安函[2011]73号

2011年8月15日

卫辉市成春制氧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11年5月23日向省局提出办理医用氧(气态)《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的申请,省局按照国家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要求,对你单位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经审查核实,你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医用氧(气态)车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同意你单位医用氧(气态)《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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