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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15

发文字号

闽人口发[2005]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0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通知
(闽人口发[2005]95号)


各市、县(区)计生委(局):
  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的要求,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文书式样(共10种),现印发你们,定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请各设区市计生委根据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配套制定相关规定,有利于尽快规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
  附: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文书式样(略)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省人口计生委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咨询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的;
  (三)对省人口计生委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
  (四)检举、揭发省人口计生委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本省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
  (五)检举、揭发本省非人口计生系统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国家人口计生委、省领导和省人口计生委领导批办的,以及省信访局交办的;
  (七)涉及两个以上设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信访事项,且有管辖争议的;
  (八)不服设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
  (九)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按照省政府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十)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受理的。

  二、省人口计生委不予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已经设区市以下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省人口计生委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信访人自收到设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
  (四)信访人对设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五)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通过听证会形式议定处理意见的;
  (六)对省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或者省级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三、省人口计生委信访事项归口办理按照闽计生办[2002]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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