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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7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20

发文字号

苏社基[2017]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7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社基[2017]62号

2017年10月20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苏人保医[2016]23号)、《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苏人保医[2016]21号)有关规定,现就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2017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11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符合《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苏人保医[2016]21号)的规定;且于2017年9月30日(含)前取得相关证照并正常营业。

  三、受理地点
  符合申请条件的零售药店按申报药店所在地(注册地址)行政区划,自愿向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所在辖区受理部门地址咨询电话
姑苏区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管理科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1号楼314室65156537
高新区
相城区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工生科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67591963
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医工生科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1楼62883063


  四、规划数量
  根据《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苏人保医[2016]23号)文件中按年均衡增加的要求,2017年拟增加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52家,其中姑苏区22家、高新区13家、相城区8家、工业园区9家。吴中区因已超出规划设置数,不予受理。

  五、申请流程
  (一)申请递交:零售药店需向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递交《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相关材料、《2017年度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自评表》(附件2)、协议管理的相关电子文档(格式详见附件3)。
  (二)材料受理: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综合评估:对已受理的零售药店依据《2017年度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分表》进行现场测评。测评得分按区域排序,并按该区域内规划指标数量确定拟新增协议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公示名单。
  (四)公示名单:拟新增协议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jsszhrss.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取得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
  (六)协议签约: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取得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资格的零售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工业园区内的需同时与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园区医保服务协议。

  六、其他事项
  (一)不予受理情形,依据《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苏人保险管[2016]7号)规定。
  (二)本次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以申请时间为准,需保持有关资质的稳定性。凡上述“申请流程”六个环节中任一环节,与申请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视作该药店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三)本次取得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资格的零售药店,在医保服务协议有效期(24个月)内,不得变更协议签约时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政府规划拆迁除外)、法定代表人;不得减少申请定点时的实际经营面积;不得减少申请定点时的执业药师、药师等各类药学服务人员资质配备数量。
  (四)零售药店申请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65210137(市人社局监察室)、65230551(市社保中心医疗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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