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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公布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30

发文字号

佛人社[2018]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佛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01

颁发部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省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正文内容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公布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佛人社[2018]36号

2018年1月30日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效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文件要求,经医学专家论证,我市编制了《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门慢、门特药品目录2018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的支付比例、限额标准、管理办法和其他核报范围等,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参保人经审批享受一个或多个门慢、门特病种待遇的,其用药属于门慢、门特病种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按甲类药品100%、乙类药品90%纳入核报范围;门慢、门特病种用药不属于相应病种目录内的,其药品费用不纳入核报范围;《门慢、门特药品目录2018年版》中涉及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按《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暂未制定相应《门慢、门特药品目录》的门慢、门特病种,其门慢、门特用药按照《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

  二、《门慢、门特药品目录2018年版》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和管理维护。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此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6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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