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温开办[2014]8号
2014年2月19日
各局(室)、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以下简称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病在我区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三)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大疫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
重大疫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预警、疫情分析、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服从管委会和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
(五)传染病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疫病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详见下表)。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分级表
疫情 及事故 |
一级(Ⅰ级) |
二级(Ⅱ级) |
三级(Ⅲ级) |
四级(Ⅳ级) |
鼠疫 |
在本区范围内发现鼠疫病例 |
在本区范围内发现鼠疫疑似病例,或发生动物间鼠疫 |
在本区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阳性 |
在一个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
霍乱 |
本区范围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或发现新的流行菌株 |
本区范围1周内发现20-29例病例和带菌者 |
本区范围1周内发现5至19例病例和带菌者 |
本区范围1周内发现1至4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
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 |
在本区范围内发现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 |
在本区范围内发现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疑似病例 |
|
|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
在本区范围内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
在本区范围内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或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 |
|
|
甲型或戊型肝炎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50例以上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30-4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2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5-9例病例 |
伤寒和副伤寒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50例以上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30-4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2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5至9例;或5天以后又有续发病例 |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 |
本区范围发现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病例 |
本区范围发现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疑似病例 |
|
|
其他感染性腹泻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0例以上病例,且地区分布较集中;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50-99例病例,且地区分布较集中;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20-2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20-49例病例,且地区分布较集中;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5-19例病例 |
|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20-2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1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3-9例病例 |
流行性感冒 |
本区发现新亚型流行 |
本区范围内出现流行并波及其他县(市、区) |
本区范围内出现流行,涉及大部分街道 |
本区范围内出现局部爆发疫情 |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300例以上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200-29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0-199例病例;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40-99例病例;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10-29例病例 |
流行性出血热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例以上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6-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3-5例病例 |
本区范围发现1-2例病例 |
钩端螺旋体病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20-2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1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2-9例病例 |
乙型脑炎及其他病毒性脑炎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20例以上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1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5-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2-4例病例 |
疟疾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20例以上病例;或发现恶性疟本地续发病例5例以上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5-19例病例;或发现恶性疟本地续发病例3-4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14例病例;或发现恶性疟本地续发病例1-2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5-9例病例;或出现本地续发病例;或发现恶性疟疾输入病例 |
登革热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例以上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6-9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4-5例病例 |
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3例病例 |
炭疽 |
本区范围内出现肺炭疽病例;或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2例及以上炭疽病例 |
本区范围内发现炭疽病例,并波及其他县(市、区) |
本区范围发现炭疽病例 |
本区范围内发现炭疽疑似病例 |
脊髓灰质炎 |
本区范围内发现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疑似病例 |
|
|
|
麻疹 |
|
本区范围内,在一个麻疹最长潜伏期内发病数超过历史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波及其他县(市、区);或本区大部分街道发现麻疹的暴发流行 |
在本区或街道范围内,在一个麻疹最长潜伏期内发病数超过当地历史同期发病水平1倍以上 |
一个村或一个集体单位在14天内发生2例以上病例,但未达到暴发水平 |
白喉 |
本区范围内发现白喉病例 |
本区范围内发现白喉疑似病例 |
|
|
急性血吸虫病 |
全省范围内发现本地病例或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2例以上外省输入病例 |
本区范围内发现1例外省输入病例 |
|
|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
|
本区范围内日发病60例以上 |
本区范围内日发病40-59例 |
本区范围内日发病20-39例 |
三、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预警
根据传染病疫情的分级,采取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级预警和控制机制。
(二)报告
重大疫病发生后,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重大疫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与核实。
(三)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疫病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重大疫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初步判定重大疫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管委会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启动预案
当所发生的重大疫病达到黄色预警(Ⅲ级疫情)时,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请管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二)分级管理
发生Ⅰ级、Ⅱ级疫情时,由管委会统一指挥、协调;发生Ⅲ级疫情时,由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疫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指挥;发生Ⅳ级疫情时,由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统一指挥。
各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终止预案
根据重大疫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区重大疫病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或市专家评估委员会的决定,区卫生行政部门适时向管委会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经管委会批准后终止预案响应。
五、组织体系
(一)指挥体系的组成及职责
管委会成立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重大疫病发生时,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立即转为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均为指挥部成员,负责重大疫病预防、控制、治疗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
组织宣传部:负责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做好群众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经济发展局: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经济秩序整顿。
科技局:负责开展对防治重大疫病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国际交流。
文教体工作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重大疫病的协调处置,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落实学校、托幼机构内重大疫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公安分局:负责对划定疫区的封锁,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物资、人员等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负责宾馆、旅馆饭店的管理和工作落实,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
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疫病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现场进行卫生应急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协同开展应急处置。负责做好因重大疫病造成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济和生活救助,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负责全区处置重大疫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协调开展食品市场安全监督,确保疫情期间的食品安全。负责对新居民服务管理,做好新居民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提高新居民防病意识。必要时,提请管委会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承担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区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建设,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设施水平。
市政环保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商务局:负责全区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应急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区应对重大疫病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管委会承担的突发传染病疫情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海洋渔业和农林水利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疫情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场准入和源头管理,确保农副产品安全。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区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开展对重大疫病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确保疫情期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和市场平稳。
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对疫情应急处置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社会保障分局:依法做好传染病病人医疗费用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重大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担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全区重大疫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重大疫病应急处理的协调机构,落实重大疫病的协调、处置和管理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
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区重大疫病处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名,经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确定,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应急办公室负责。
重大疫病发生时,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专家委员会或邀请市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疫病的危害程度分级,向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哪一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四)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处置重大疫病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重大疫病发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重大疫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疫情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六、监测与控制
(一)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三级监测网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级);各监测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三级)。
(二)工作程序
1.信息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重大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大疫病信息(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等)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监测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重大疫病信息报告后,要及时报告管委会和市卫生局。
2.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会同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流调信息要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可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给予技术支持,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管委会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3.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4.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5.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医疗救治
在重大疫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一)监测点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疫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级专家组进行调查会诊。对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由市120急救中心专用救护车或区指定专用救护车辆转送温州市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属留院观察病例的,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温州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二)定点医疗机构
市第二人民医院西院区为重大疫病温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参与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市重大疫病的会诊工作。
根据疫情的发展,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指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他必备设施。
(三)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大疫病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按照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标准。
(四)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和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留院观察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日报告;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
社保分局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非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总工会负责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四)技术保障
重大疫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区科技、卫生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重大疫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六)人员保障
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重大疫病的应急处理队伍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战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与重大疫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街道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疫病防治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在重大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因擅自脱岗、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