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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全市二、三级公立医院全面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07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综[2018]3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07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全市二、三级公立医院全面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8]326号

2018年5月7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93号)的要求,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二、三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全面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公立医院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行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具体病种项目和收付费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82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第二批57个病种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8]4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45号)的规定执行。

  二、建立按病种收费工作监督评价机制。按照管理权限,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公立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切实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有效减轻患者负担。

  三、建立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情况反馈机制。各部门及时推广各公立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公立医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下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四、建立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动态调整机制,经医院申请,可根据医药价格变动、适宜技术服务利用等因素,适时对病种费用标准予以调整。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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