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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开发区康翠等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资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6-10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11]2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0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

正文内容


关于确认开发区康翠等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资质的批复

津人社局函[2011]294号

2011年6月10日

天津市泰达医院:

  你院《关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医保资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开发区康翠、紫云、雅园、芳林、翠亨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已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67号)要求,确认天津开发区康翠、紫云、雅园、芳林、翠亨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按一级医疗机构对待。望你院对该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加强管理,其人员、财务、票据、药品、信息化系统等纳入你院统一管理,按照创建诚信医疗单位的标准,完善和规范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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