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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1-20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20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6]6号

2016年1月2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精神,加强我省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切实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保障防治人员职业安全,充分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安全防护
  (一)加强现场处置安全防护。按照国家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防护标准,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疫情现场处置人员防护标准。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和救治、口岸检疫、监督执法、动物疫病防治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有效降低感染风险。(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制度。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认真梳理传染病预防性用药、消杀用药等清单,明确种类和数量,依规采购、调拨、转运、储存、使用、更新,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制订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及配套技术方案,定期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严格落实现场处置措施。疫情调查处置过程中严格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和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四)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加强传染病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传染科(病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按照结核病专治区、重大传染病区、综合服务区及应急储备区的功能定位,加快省结核病防治院结核病医疗中心(传染病诊疗中心)建设;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所传染病专科医院,并配置负压病房;每个县(区)要在综合医院设立传染科或专门病区,收治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患者。加强省、市、县级艾滋病、结核病定点医院实验室建设,并配备艾滋病、结核病诊疗必要设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强化口岸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设施建设,各口岸运营单位要提供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的口岸隔离留验场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部机场集团等口岸运营单位负责)
  (六)规范患者转运救治管理。对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落实医疗机构防控措施。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供应中心、洗衣房、污水处理站等,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医疗废物。(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八)规范建设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加快省疾控中心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步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做好项目建设投资安排。切实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规定,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负责)
  (九)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制定实验室能力提升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市、县两级建成满足工作需求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确保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逐步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订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负责)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十一)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负责)
  (十二)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传染病防治人员发生重大职业危害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政策倾斜,强化保障。全省各级政府要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政策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津贴调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进一步落实相关人员待遇。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将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并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及保障。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负责)
  (十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积极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十六)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建立严格的督导评估机制和奖惩机制,每年对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定期通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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