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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港油田总医院等医疗机构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9-05-19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9]1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25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大港油田总医院等医疗机构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9]110号

2009年5月19日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大港油田总医院等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161号)收悉。根据《关于规范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条件的复函》(津价医药[2004]41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核定大港油田总医院、大港油田集团港东丽职工医院和大港油田集团港中职工医院等三家医疗机构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元。自2009年5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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