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的通知
2004年8月9日
各市、州、县(市)卫生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资格考试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条件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下者(不含5年);
2、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师(士)资格,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10年以下者(不含10年);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助产专业),连续从 事助产技术服务10年以下者(不含10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本次考试考核,给予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及以上者;
2、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师(士)资格,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10年及以上者;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助产专业),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10年及以上者。
(三)上述符合考试考核条件和免于考试考核条件的人员,须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
二、考试考核办法
分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先行技术操作考核,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理论考试。理论考试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命题、印卷,题型为名词解释、单选和多选题;技术操作考核,按省卫生厅已制定参考标准(见附件)运作。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并负责印制、签发准考证、阅卷(答题卡)及反馈成绩。
理论考试、技术操作考核均按100分制,60分为及格分数线,两项均及格方为合格。
三、考试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范围及内容(见附件1);
(二)技术操作考核范围及参考标准(见附件2);
四、考试考核程序及时间
(一)报名方法
1、由个人填写《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和助理以上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书,或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2、资格审查
由个人所在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所在单位集体将《申报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所在区域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同意后, 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准考证。
3、考试时间
(1)理论考试时间定于2004年11月6日上午9:00-11:30,全省统一进行,请各市、州卫生局派人于11月3日到省卫生厅基妇处领取试卷和答题卡,标准答案于阅卷前传真专递。
(2)技术操作考核由各地自行安排。
五、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的领导与组织工作,应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和技术操作考核评审组,加强管理,及时解决考试考核中的各种问题,保证考试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中央和省属大型企事业单位医院,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医疗机构的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参加所在地的统一考试考核。
(三)各地应按复习的范围,认真组织并做好考试考核前的培训工作,使每位符合本次考试考核条件的人员都能得到一次有效的岗前培训。对于已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人员,各地应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轮训,以适应专业技术发展的要求。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严肃纪律,严格监考、保密制度,省卫生厅将派员参加各地的理论考试巡视和抽检技术操作考核的质量,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理论考试结束后,答题卡现场封存,试卷在有负责人参与下立即集中焚毁。
各地将参加此次理论考试的人员汇总,于10月26日前逐级上报到省卫生厅基妇处,以便印卷。
(五)考试考核结束后,在《申报审批表》上填写分数。合格者,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各地要认真做好总结登记归档工作,并将考试考核情况汇总填表(见附件四),上报到省卫生厅基妇处。
(六)本次考试考核未合格者,据其条件,可继续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考核,连续两次考试考核未合格者,取消从事助产技术服务资格,调换工作岗位。以后每2年进行一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
附件:(略)
1、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复习范围及参考资料
2、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技术操作考核参考标准
3、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申报审批表
4、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