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属医院医用设备配置技术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4年3月17日
各市属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医用设备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医管财字[201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市属医院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现就技术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审核工作适用范围
(一)需报送市医院管理局进行技术审核的医用设备指限额以上,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用于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医用设备。不包括用于科研、教学工作的设备,以及信息化建设(含PACS等)、日常办公所涉及的仪器、设备、硬件、软件等。各医院限额标准参见《办法》。
(二)新增或扩大医疗服务所需的一次性开办医用设备申请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申请配备设备须符合市属医院医用设备配置限额标准,原则上不能将限额以下设备打包申报。
(四)市属医院配置甲、乙类医用设备应先向市医院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送市卫生计生委履行审批或审核上报手续,未经市医院管理局技术审核通过的甲、乙类设备配置项目,将不予安排预算。
二、技术审核工作安排
原则上每年组织三次医用设备配置技术审核工作。有配置需求的医院应分别于4月1日、7月1日和9月1日前递交请示和相关资料,逾期递交的将安排至下期审核,我局将在当月中旬组织召开设备配置专家评审会,医院应提前做好院内设备配置论证工作。
各医院要结合设备配备规划,统筹上年实际设备购置金额,合理控制医用设备技术审核申报规模,不应超量申报。
三、技术审核申报材料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补充说明如下:
(一)市属医院关于配置医用设备的请示应送至市医院管理局办公室,其他材料纸质盖章件直接送至药事处,同时将请示、申请配置医用设备明细表、可行性报告等电子版以E-mail方式报送药事处(E-mail邮箱见联系人信息)。
(二)应提交最新版本《医院执业许可证》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相关诊疗科目的文件副本复印件,如暂时缺少相应诊疗科目需另附情况说明。
(三)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人员资质及学科带头人的要求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规定。
(四)单台(套,含该设备必需的附件)2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应逐台论证购置可行性,限额以上设备单台(套)不足200万,但同批次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也应进行论证(见附件)。同时提供拟购新设备的基本配置清单。
(五)申请更新CT、DSA、SPECT和LA时,需提供计量检测部门或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部门(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期检测报告;申请更新MRI时,需要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最近一期检测报告。
(六)《市属医院申请配置医用设备明细表》(见《办法》附表)中原同类设备信息应填写准确。首次配置设备原同类设备信息均写“无”。新增设备和更新设备需填写原同类设备信息。对单台(套)200万元(含)以上的医用设备应填写原有设备工作量或单台平均工作量,无明确原因未填写的,将不予批准新增或更新设备。
四、技术审核与预算管理的衔接
(一)凡通过技术审核同意配置的医用设备,可纳入局部门预算项目库,作为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的储备项目。未纳入局部门预算项目库的医用设备配备项目无法申请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
(二)医院正式申请医用设备类项目财政拨款资金补助时,应按照预算编报要求,另行向局财务资产处提交书面资金预算申请,并附预算编报相关资料和市医管局同意设备配置的批复文件。甲、乙类设备同时附国家卫生计生委、北京市卫生计生委配置许可。
(三)市医管局收到医院资金预算申请后,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履行预算编报和批复流程。一是按照我局职能、事业发展目标,根据医院各项书面资金预算申请中的综合排序,将已纳入局部门预算项目库的医用设备配备项目,以及已纳入局部门预算项目库的的修缮改造、信息化建设等其他类型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筛选后,向市财政局提交正式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申请。二是由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结合年度财力状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统筹下达项目支出预算资金。三是市医管局按照市财政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文件,办理医院项目支出预算资金批复,指导市属医院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资产管理、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等相关工作。
五、加强医院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
(一)市属医院应成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确保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医用设备配备应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国产设备,推动医院内部进行资源共享。
(三)各医院应根据功能、规模和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本院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年度配置计划并严格执行。
(四)各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应强化对全院设备配置总体规划和购置流程的控制,建立完善采购论证及技术评估制度。限额以上医用设备的配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配置计划应提交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并经院办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市医院管理局。
(五)市医院管理局将对市属医院医用设备配备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