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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8-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08-15

颁发部门

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正文内容

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分级诊疗落实落地,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深化医改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构建优质高效的县域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效率,促进群众更好更公平享有医疗卫生服务。力争到2022年底,全省不低于90%的县、市、区建成管理、服务、责任、利益“四位一体”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每个州、市至少建成一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示范县,大部分的县、市、区同步开展医保资金打包付费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拓点扩面推进工作。各地要按照《云南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重点任务清单》(附件1)目标要求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42个国家级试点县(市、区)要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做法经验,进一步巩固试点成果,对照监测评价结果,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制度建设,提高紧密程度,确保医共体建设全面达到国家监测评价紧密型标准;非试点县(市、区)要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卫基层发〔2019〕7号)要求的建设框架和实施路径,全面推开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鼓励以州、市为单位整体推进工作。(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外部改革环境。要明确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领导决策流程和机制,充分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落实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管委会主任应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要由编办、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组成,协同推进药品供应、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人事薪酬等方面的改革,建立健全医共体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管委会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决策医共体的规划建设、投入保障、人事安排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在医共体建设的启动阶段,要加大管委会调度协商频次,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同时要按照《云南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政府办医责任清单》(附件2),厘清政府和医共体权责关系。(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厘清内部机构关系。按照医共体成员单位法人资格保持不变、单位性质保持不变的原则,落实《云南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部运行管理清单》(附件3),进一步厘清医共体内部各成员单位权责关系,成员单位负责人原则上应进入医共体理事会,共同研究决定医共体内部人事管理、医疗业务发展、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等事项,杜绝牵头单位影响成员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虹吸基层甚至变相兼并的情况发生。(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充分落实医共体在人员招聘、业务科室设置、岗位设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聘任等方面的自主权,深入推进医共体内部人事管理机制创新,推动全员岗位管理,促进县域医共体内部人员合理流动和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要,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用人机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共体成员单位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薪酬分配激励机制。认真落实《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落实绩效工资政策,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总量,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促进医共体内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合理提高并向基层倾斜,显著提升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收入与牵头医院人均收入的比值。(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打包付费改革。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医共体制定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结余资金作为医共体成员单位医疗服务收入,主要用于绩效分配、人才培养、专科建设等。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相关经费打包给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筹使用。(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水平。按照《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制定《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指南》,统筹现有数字化医疗项目开展信息化建设,要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共享,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服务水平和政府监管水平。加快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医共体信息系统对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技术支撑。(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牵头医院能力。通过三级医院对口帮扶、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等方式,多渠道增强牵头医院重点学科、专科和专病中心建设,对照国家关于县级医疗能力建设推荐标准和基本标准,认真评估综合服务能力,明确短板弱项,针对性提升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到2022年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达到县级综合医院或中医医院综合能力推荐标准数量、牵头医院出院患者三四级手术比例均实现显著提高。到2025年,力争60%以上的县均有1所县级公立综合医院基本达到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要求,5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基本达到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基层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医共体要结合县域实际,统筹优化调整成员单位功能布局,推行差异化功能定位和分类管理,积极开展与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医疗卫生服务,重点推进儿科、口腔科、康复科和眼科(眼保健)等薄弱科室建设,到2025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儿科、口腔科、康复科和眼科设置比例明显提高。牵头医院要紧密结合“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工作,加大帮扶力度,促进资源下沉,积极帮助基层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推动基层机构针对当地发病率较高的病种并结合自身资源条件,重点打造1—2个优质特色科室,拓展提升服务功能。到2025年,50%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服务能力推荐标准,所有中心乡镇卫生院和能力较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建成1个优质特色科室,医共体内建成一批就医环境好、服务能力强、综合服务水平高的社区医院,实现基层机构门急诊人次占比稳步提升。(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各地医共体管委会要以国家《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云南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监测评价办法(2020版)》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县域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打包付费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179号)等为基础,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具体方案,强化监测和考核结果应用,明确评估结果与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医院等级评审、建设和奖补资金安排等挂钩的具体办法,并以半年监测、年度考核的形式落实。(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把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县级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统筹推进好试点和非试点县、市、区工作。(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督导。省医改领导小组将建立分片挂钩督导机制,由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保局分别挂钩联系有关州、市,定期开展现场督导,调度评估医共体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评价。各州、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医共体工作的监测评估,按照国家监测评价指标和我省评价办法,每年6月和12月对开展医共体建设的县、市、区进行一次评估。通过监测评估,及时解决医共体发展中的问题,纠正改革中的偏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医共体健康有序发展。(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机制。省级建立医共体建设激励奖补机制,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定期通报各地医共体建设监测评价结果,按照医共体建设情况考核结果,省级财政对改革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考核及奖补方案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制定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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