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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1-03-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质检办食监函〔2010〕253号

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

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明确牛蒡子、牛蒡根属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如企业要将上述物质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性评估,由卫生部依法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予公告。

此复。

                             二年三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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