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情况报告
2005年9月30日
民政部、财政部:
遵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精神,我市就几年来建立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总结,并针对各区县贯彻落实医疗救助政策的实际,有重点地将两部下达我市的100万元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全部及时下拨给了六个区县,现就本市几年来建立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基本情况和此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情况报告如下:
一、北京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
北京市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从1997年开始。当年,北京市卫生局、物价局和财政局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新的医疗收费优惠办法”,即:对本市正式户口,城市居民中收入在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下的特困户和“五保户”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享受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优惠和基本手术费20%、CT、核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费20%的优惠。
2001年,我市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政协代表以及社会各方面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总结其他省市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经验,紧密结合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低收入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由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行文印发,从而标志着北京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正式建立和实施。
《暂行办法》对医疗救助的对象、医疗救助待遇以及救助的办法和资金来源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特点:一是救助的对象不仅只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同时还包括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以及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二是救助项目在归纳重申以往医疗优惠政策的同时,主要是针对困难居民患危重病时医疗费用支出过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实际提出了具体的救助办法;三是明确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的几个渠道和提取的比例,从根本上保证了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健康发展。
二、北京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随着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推行和实施,虽然确实帮助部分低收入居民解决了一些大病就医难问题,但也逐渐暴露出这项新制度的局限性,它主要反映在:救助项目单一(只是针对危重病),申请救助的起付线过高,特困群众支付困难,所以造成申请救助的人数少,实际救助效果不理想等。为此,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又在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4年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将原来申请医疗救助的起付线由1000元降为500元;二是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的救助项目由只限于危重病,扩大到包括慢性病、常见病在内的所有疾病;三是提出救助对象经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还可以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从而将本市的医疗救助政策与临时救助政策很好地衔接了起来,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本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同时也可最大限度地帮助低收入居民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此外,为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步发展,建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4年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又转发了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待遇和救助的具体办法以及资金来源。今年初,市民政局经与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研究,又出台了《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对贫困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至产后42天内在指定的医院机构中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等给予救助的具体规定,维护了贫困孕产妇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她们的生育安全。
三、北京市医疗救助的实际成果
1.2002年到2005年第二季度本市城市医疗救助共救助20290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3137.93万元。
2.截止到2005年第二季度本市农村医疗救助共资助64828名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合作医疗,支出资金311.56万元。
3.今年出台《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后,目前已经救助了25名贫困孕产妇,支出8万多元。
四、财政部、民政部下达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情况
此次两部共下达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00万元,根据上级要求和北京市各区县几年来贯彻实施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实际情况以及地方财政情况,我们分别对6个落实城市医疗救助政策比较好,救助的人数较多,支出相对较大的区按比例给予了补助,具体分配情况:崇文区15万元、宣武区30万元、丰台区18万元、门头沟区8万元、平谷区12万元、怀柔区17万元。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