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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1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陕西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012年12月12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中省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鉴于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断应用及部分项目涉及的设备、试剂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经过调研和论证,新增、修订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96项,其中新增项目价格2项,新增子项目4项,调整修订项目价格82项,取消项目价格8项。修订特殊卫生材料1项。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对不按规定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行提高项目价格、分解和套用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费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涉及的上述价格项目,以此《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基准,按照陕价行发[2012]1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新增项目价格试行一年。市、县(区)物价、卫生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级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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