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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中相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0

发文字号

渝卫医[2011]1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0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中相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卫医[2011]139号

2011年6月20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

  为加强我市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现将卫生部对上海市卫生局的《卫生部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中相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126号)予以转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尤其是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的申报和管理,在未接到技术审核机构审核意见前,原则上不允许开展此项技术的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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