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计医政[2016]046号
2016年9月7日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经2016年8月16日市卫生计生委第1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护理站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护理站的设置
护理站的设置纳入各区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护理站基本标准。护理站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点开展护理工作,也可在所在区范围内开展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等社区护理工作。
第四条 护理站的执业登记
护理站从事医疗护理执业活动前,应办理执业登记手续。护理站执业登记时,诊疗科目标注为“全科医疗科(社区护理)”,服务方式标注为“其他服务”。支持护理站规模化、品牌化、标准化发展,对涉及重复资质证明材料的可予以简化,方便连锁护理站办理登记注册。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护理站,可加冠同一品牌的名称。
为满足适宜服务半径和护理质量要求,护理站可在所在区范围内设立多个执业点。已执业护理站在所在区内增设多个执业点的,在符合护理站标准并经公示后可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平台统筹管理
护理站应纳入社区卫生市场资源整合平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发挥社区护理服务需求与社会提供服务机构的对接与统筹的核心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通过签约形式,直接与护理站建立合作服务关系。护理站可在家庭医生开具的医嘱下开展护理服务,亦可接受委托与家庭医生组成团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指导、管理和评价。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与护理站建立技术合作服务关系,委托其开展符合执业范围的护理服务,并做好相应的管理。
第六条 人员组成
护理站人员由社区护士、康复治疗士和其他护理人员组成。社区护士为经岗位培训的执业注册护士,独立从事家庭访视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他社区护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社区护理知识、经验和能力,上岗前应经社区护理培训及公共卫生护理教育培训。
护理站执业点为一个基本护理单元,设护士长一名,超过3个护理站执业点设总护士长1名。护士长负责执业点的护理管理,应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执业点护士数量应根据开展业务的工作量合理配备。
第七条 社区护理程序
社区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遵循社区护理程序的步骤,根据医师开具的医嘱和对服务对象的评估情况,制定并实施护理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社区护理项目
护理站的医疗护理执业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服务项目应以安全、有效、消毒隔离达标,不易发生不良反应为原则。包括上海市家庭病床护理服务项目、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服务项目、经有签约关系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医嘱且适合在家庭或机构内开展的护理服务项目、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护理服务项目、民政养老服务相关的生活照护服务等适合社区或居家开展的护理服务项目。
第九条 护理服务技术
护理服务基本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技术和专科护理技术,开展护理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按执业资质开展护理活动。
基础护理主要为口腔护理;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的测量和记录;皮肤(含压疮)护理;物理降温;鼻饲;个人卫生处置:床上洗发、床上擦浴、剪指(趾)甲;冷、热、湿敷;热水袋的应用;肛管排气;雾化吸入;氧气吸入;吸痰;持续导尿病人的护理及膀胱冲洗;饮食指导;简易通便法;伤口护理;药物服用及指导;肌肉、皮下注射;血、尿、便标本的采集;家庭消毒、隔离技术等。
专科护理主要为造口/造瘘护理及指导;产后及新生儿、婴幼儿护理及指导;连续性腹膜透析护理及指导;气管切开护理;糖尿病护理及指导;心、肺康复护理及指导;心脏疾病护理及指导;家居适应及康复运动;临终关怀护理等。
第十条 护理质量安全
加强医疗护理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内部护理质量控制制度、护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医嘱制度、查对制度、差错与事故防范和登记报告制度、药品管理制度、抢救制度、传染病管理和报告制度、治疗室管理制度、居家护理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护理文书管理制度,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件保存条件。
第十一条 护理安全防范
加强护理安全防范,护理人员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护理项目的性质与内容,服务项目可能存在的有关安全风险、纠纷预防及相关处置方法、服务对象的疾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护理服务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件,应立即启动护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对于居家护理个性化需求服务项目,护理站应与服务对象签署服务协议后执行。
第十二条 规范化建设
加强护理站规范化服务,护理站应制订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操作规范,统一护理站执业点标识,规范上门访视出诊箱,护理人员应佩戴胸卡,统一着装。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
护理站应建立护理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与卫生计生、医保、民政等部门建立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与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实现数据共享。护理站应承担对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和隐私的保密职责。
第十四条 考核与监督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护理工作的考核与监督制度,包括居民对护理服务满意率、居民对护理服务投诉率、社区护理差错事故发生率、护理病例建档率等。护理站应以设立投诉箱、开展满意度测评等形式接受社会评议。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护理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护理站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