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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9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56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核查中心:

  为指导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认证检查质量,总局制定了《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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