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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广东省201406基本药物交易药品入市价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4-06-12

发文字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4]19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12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广东省201406基本药物交易药品入市价的公示

粤发改价格函[2014]1931号

2014年6月12日

  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粤卫[2013]67号文)规定,以及2014年5月29日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会议决定,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201406基本药物交易新报名品种以及需调整的药品入市价予以公示,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入市价的公示范围
  (一)此次所公示的药品入市价是依据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提供截止到2014年5月20日新增有效的报名品种、符合条件需调整入市价的药品和企业已确认入市价后多家变独家的品种,以及新报名或未公布入市价的基本药物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具体见附件。
  (二)未在此次公示范围的竞价交易品种,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201404基本药物交易药品入市价的通告》(粤发改价格函[2014]139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基本药物入市价的通告》(粤发改价格函[2014]1661号)制定的入市价执行。已公布过低价药品和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入市价的,则继续按照原公布的价格执行。
  (三)没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和新上市的品规,不公布其入市价;无入市价的药品由交易双方根据该品规出厂(口岸)价、市场实际价格和最高零售价等数据信息通过交易平台议价试行。已参加交易无入市价由竞价转议价的药品,由于其交易量少,其议价结果暂不作为此轮入市价的制定依据,继续通过交易平台议价试行;若政府新公布了最高零售价的,则按规定计算公布其入市价。

  二、数据源的采集时限
  2013年6月份前28个省的药品中标采购数据信息由省卫生计生委采集,采集的时间为4-5月份;省卫生计生委采集不全的省份以及6月份之后新招标的北京、吉林、上海、山东、陕西、宁夏、重庆、云南8个省(市)中标采购数据由原省物价局采集,采集时间为6月1日-9月15日。广东省现行药品采购价格和政府定价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更新时间均为2014年4月30日。不在上述时限内的数据源申(投)诉意见不予采纳。

  三、入市价的确认
  按药品交易办法和专责小组议定规则,入市价公示后,企业如无异议,应在网上确认;不确认的,视为放弃竞价。企业放弃竞价后,不再重新计算本轮所公布的入市价,企业可在竞价时选择不报价,但应限期提交不报价撤销报名的申请报告,待下一轮交易剔除原报名品种后,重新计算其入市价。入市价确认的方式、期限等事项由省药品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四、入市价相关申投诉事项的办理
  (一)入市价申投诉事项由省药品交易中心统一受理、汇总、初审并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最终审核意见后答复。关于历次基本药物交易品种入市价相关的申投诉反馈意见已在网上回复,请点击原公布文件中相应的公示表“反馈意见回复结果查询”栏目。为提高效率,凡属于同类性质或已回复办理意见的品种,请不要重复申投诉。
  (二)新版GMP认证导致成本上涨的入市价调整申诉须向省药品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新版GMP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企业公章)、国家或产地省级价格部门出具的至少含有针对取得新版GMP认证导致成本上涨项目的详实、具体、规范的成本调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盖企业公章),且成本审核报告的时间必须在正式取得新版GMP认证时间之后。凡委托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或市级(含)以下价格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报告不予采纳。
  (三)公示期截止时间为6月18日17:30分。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直接在网上实名反馈,用个人名义申投诉的需扫描上传本人身份证;同时,将网上反馈意见(申诉材料接收登记表)下载加盖公章(若属个人申投诉事项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于公示截止日前送达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七楼,邮编510620,咨询电话:4000-16-9191)。涉及药品成本审核报告的需提交原件方可受理(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报告可提供复印件);网上反馈意见和书面材料必须一致,缺一不可,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广东省201406基本药物交易品种入市价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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