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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三明市台江医院增设戒毒治疗科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04-17

发文字号

闽卫政法函[2017]19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1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三明市台江医院增设戒毒治疗科的批复

闽卫政法函[2017]197号

2017年4月17日

  三明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申请在三明市台江医院设置医疗戒毒科的请示》收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戒毒管理条例》、《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0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60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三明市台江医院增设戒毒治疗科。

  请你委通知三明市台江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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