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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八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8

发文字号

苏卫医政[2017]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08

颁发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中医药局、省环境保护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八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政[2017]65号

2017年11月8日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是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通知》和我省《关于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精神,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特别是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各项管理要求,明确管理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并落实工作制度,开展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实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属地环保部门应当提供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属地城管部门应当提供易腐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属地商务部门应当提供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提供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机构间信息共享及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
  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沟通协作,防止出现监管空白,促进形成回收规范、监管到位、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垃圾综合处置模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要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要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日常环境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二次污染。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各级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利用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对医疗机构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医疗机构不同类别废物的具体种类和区别。要特别注重向社会和公众普及“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的概念,让更多人接受正确的分类知识,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医疗机构应当加大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力度,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就医群众自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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