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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14

发文字号

湘食药监办[200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14

颁发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食药监办[200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药品注册及已上市药品再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保证医疗机构制剂审批工作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已上市药品再评价工作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质量,我局制定了《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办法》试行期间,各单位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报我局药品注册处。
  附件:1.《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湖南省第一批药品审评专家名单》(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药品注册及药品上市后的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保证医疗机构制剂审批工作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已上市药品再评价工作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质量,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聘请医学、药学等有关方面的专家作为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对药品注册申报及已上市药品再评价工作进行技术咨询和把关。为规范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的管理,充分合理地发挥专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审评专家库。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库是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审查药品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对已上市药品进行再评价、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关技术问题进行咨询等专门设立的人才库,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的程序选入医疗、科研、检验、教学等医学与药学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负责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审查;对药品研制现场考察;对医疗机构制剂审评;对已上市药品再评价及不良反应监测等各项工作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第二章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的基本条件和遴选程序



 


  第四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有关药品管理及药品注册与已上市药品再评价法律法规,并对药品注册及已上市药品再评价工作有一定经验。
  (四)能保证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药品注册及已上市药品再评价工作。
  (五)在担任药品审评专家期间,除在本单位任职外,不能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含顾问)或从事新药研究开发有偿咨询事务。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在职工作。


 


  第五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全省医疗、科研、检验、教学等有关单位下发推荐药品审评专家通知,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专家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凡被推荐入库的专家须填写“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推荐表”。
  (三)专家所在单位根据专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入选通知。


 


  第六条 入库专家任期5年,任期满后自行退出。


 


  第七条 退出专家符合条件的,可按入库遴选程序重新申请入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不符合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者。
  (二)违反规定和纪律者。
  (三)无故不参加或连续两次不能参加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注册及已上市药品再评价工作任务。
  (四)在为企业或企业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鉴定、评价以及其他活动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或科学规律,给药品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或因经济利益原因,提出、出具显失公正的评价意见者。


 


  第九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库的管理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事务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及药品安全监管处办理。


  第三章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工作方式



 


  第十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对药品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提供技术咨询的方式一般采取参加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组织召开的药品注册原始记录专家审查会、药品研制现场考察或医疗机构制剂审评会的形式,也可采取审阅申报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等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对已上市药品再评价及不良反应监测一般采取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或湖南省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中心组织专家鉴定会或专家现场调查形式。


  第四章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库的专家,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并对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一)对药品注册原始试验资料进行审查,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技术咨询意见。
  (二)对医疗机构制剂各项研究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对被审评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做出科学的评价。
  (三)受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参加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工作。
  (四)对湖南省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中心提出的新的、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提供分析、评价和处理意见。
  (五)指导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重点监测药物品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
  (六)参与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的教育培训和编辑出版相关信息刊物。


 


  第十三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要按时参加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注册及已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工作,并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对需要提出书面咨询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四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库专家有权对药品注册及已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有权直接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依法履行其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六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对审阅的资料不得摘录、引用和外传,对审评中讨论的审评意见及其他情况须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若系被审评品种的研制参与者、指导者或为研制单位的领导或参与了相同品种的研制开发等,应主动申明并在审评中回避。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若与被审评药品的申报单位、个人有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可能影响到科学、公正的其他情况时,也应回避。


 


  第十八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不得接受申报单位、与申报单位有关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正审查、审评的接触。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有义务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第十九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专家应接受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考核、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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