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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9

发文字号

京教勤[2018]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29

颁发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京教勤[2018]31号

2018年9月29日

各区教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秋季学期开学以来,安徽芜湖等地区连续发生多起学生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了学生身体健康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据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区教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强化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履行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建立以学校校(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校园”建设重要内容,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进行专题研究部署。

  二、严格规范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
  学校食堂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采购无来源、超过保质期和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材料。学校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做到采购主副食品及相关产品100%索证索票、采购记录详细备查、原材料情况信息实时公示和供货商名单区教委备案,确保源头可控,有据可查,动态监督。

  三、全面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各区教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认真按照《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严格供餐企业准入管理,不断强化校园食品安全检查,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学校食堂,各学校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确保学校食堂从业人员100%持健康体检证明上岗;严格管控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确保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等环节安全可控;要在食堂等重要区域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扎实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建设,按要求公示主要原材料进货信息和后厨加工制作过程,实现学校食堂食品制作实时监控,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对于学生餐配送企业,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详细掌握了解供餐和配送情况,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发挥近期我市开展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的成效,切实加强学生餐配送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除原材料进货、菜品制作和食品贮存等现场制作环节之外,要重点关注学生餐配送过程和配送车辆的监管,严格遵守运输路程和用餐时间限制,同时按要求做好校内分餐操作,确保学生外送餐食品安全。对跨区供餐的学生餐配送企业,可以通过联合检查,飞行检查,延伸检查等形式,实行跨区监管,确保安全。
  各区各学校对近期全国各地发生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要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及时开展内部自查。各区教委和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全面加强对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问题隐患。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遇到疑似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按规定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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