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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长江医院等医疗机构违规刊播医疗广告进行整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29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05]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2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对南京长江医院等医疗机构违规刊播医疗广告进行整改的通知

苏卫医[2005]38号

2005年5月29日

  各有关单位:

  前不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的专项检查中,除媒体大量违规刊登医药广告外,医疗机构违法刊播医疗广告的情况也很严重。据监测,今年1-4月份,南京地区南京长江医院等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率较高,社会影响很大。

  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南京长江医院、南京金陵老年病康复医院、南京鼓楼中医院、南京新协和医院、南京延龄医院、南京曙光医院、南京东大医院研究所、南京京华医院、南医大友谊医院等10家医疗机构通报批评,并暂停出具医疗广告证明。上述医疗机构要立即停止违法违规刊播广告的行为,认真检查与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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