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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04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办药通[2014]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04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药通[2014]37号

2014年5月4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省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安发[2014]76号),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检查。以检查购销票据为重点,打击出租出借资质或接受挂靠经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未按照规定销售,造成药品流弊的违法行为。

  二、按照省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药品批发企业换发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药通发[2014]79号)有关要求,开展所辖地零售(连锁)企业换证工作。要制定所辖地药品零售(连锁)换证方案,依据省局即将下发的药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开展工作。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迅速转入稽查办案环节,依法严肃查处。

  三、哈尔滨市局要把三颗树中药材专业市场作为监管重点,监督检查中药材质量和中药饮片购入渠道,打击染色增重、掺杂使假、销售毒性药材等违法行为,规范中药材市场经营行为。

  四、强化地方政府守土有责和各级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各单位要积极组织,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检查落到实处。省局将组织督导组,适时对各市(地)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其结果作为考评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于12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药品流通监管处,同时填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

  联系人:何庆男,电话:0451-883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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