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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1-04-28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协[2011]3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8

颁发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加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食药监食协[2011]320号

2011年4月28日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切实加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提高食品安全质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切实加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自查自纠制度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人人重视、组织保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的食品安全自律机制。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质控体系,在企业管理高层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应当做好所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工作,增加食品安全内部质控能力和设施的投入,加大质量监测力度,完善巡场制度,切实将食品安全工作放在企业管理的重要位置。连锁超市应当明确承担食品安全质量控制职责的部门,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管理高层直接负责。

  四、加强连锁超市“入场”管理
  本市连锁超市应当严格落实对供应商的生产资质及生产条件的审核制度;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供应商对食品安全的责任,并按照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等义务。

  五、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和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审核食品及食品原料供应商的经营资格,查验进货食品、食品添加剂每批次的合格证明文件。
  对未落实上述制度和履行上述义务的企业,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立供货商实地查验机制
  本市连锁超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易腐败变质、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
  对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连锁超市应当及时终止其供货资格,并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七、严格落实过期食品销毁制度
  本市连锁超市应当完善并严格落实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毁制度,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不得使上述产品流入食品生产环节。
  鼓励连锁超市配备专门的销毁设施,对销毁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录像,使过期食品销毁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并将销毁记录告知生产企业。

  八、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方式
  本市大型连锁超市应当率先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

  九、加强退(换)货、回收食品的管理
  本市连锁超市不得将易腐败变质、直接入口的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退回供应商;其他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退回供应商处理的,应当约定处理方式。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企业回收保质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查验退回者的退货单,不得回收无法提供退货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建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回收和处理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回收的保质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退回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退回日期、处理方式等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回收和处理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的回收和处理等情况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十、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鼓励施行第三方质量审核。

  十一、其他食品经营企业以及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要求
  本市其他食品经营企业以及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参照本意见中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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