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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3年人工心肺机及配套设备红外治疗设备质量监督抽验结果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3-12-07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市[2003]334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2003年上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人工心肺机及配套设备、红外治疗设备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现将抽验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验情况
  (一)人工心肺机及配套设备抽验情况:
  此次共抽到热交换水箱1台、滚压式血泵1台和鼓泡式氧合器4台,产品涉及4家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 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 12261-90《人工心肺机 鼓泡式氧合器》和GB 12262《人工心肺机 热交换器》进行检测,6台产品被检测项目全部合格,抽验合格率为100%(详见附件2: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二)红外治疗设备抽验情况:
  此次共抽样22家生产企业的22台产品,15台符合此次抽验要求。依据国家标准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行业标准YY0323-2000《红外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和注册产品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其中12台产品被检测项目全部合格,抽验合格率为80%(详见附件2: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不合格产品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输出功率超标、没有闭锁、液晶显示屏坏、使用说明书缺项这4项指标。

  二、处理要求
  对本次抽验中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及有关生产企业,有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强化质量控制,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
  对本次监督抽验中未抽到产品的生产企业(见附件1),有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两年以上的,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予以处理。
  对本次抽验不合格及未抽到产品的有关单位的调查、处理情况,请于2003年12月30日前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附件:1.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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