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疼痛科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27

发文字号

津卫医[200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27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疼痛科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津卫医[2008]1号

2007年12月27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开设疼痛科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有效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我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疼痛科设置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对未建立疼痛科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关于将麻醉科改为临床科室的通知》(卫医字[1989]12号)有关要求,可由麻醉科继续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设立“麻醉科疼痛治疗门诊”。

  天津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疼痛科设置基本标准(试行)

  一、设置原则
  (一)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要求,疼痛科设置为一级诊疗科目,不设二级专业分科。
  (二)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本标准为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疼痛科最低准入要求。

  二、科室设置
  (一)至少有独立的疼痛科门诊、治疗室、治疗观察室,环境设置符合院内感染规范要求。
  (二)有独立的疼痛科病房,至少设有床位10张。

  三、人员条件
  (一)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本专业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主治医师和2名以上住院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床位和护士比例至少为1∶0.4。

  四、医疗用房
  (一)三级医疗机构
  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日平均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二)二级医疗机构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日平均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三)病房必须单独设置,病区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诊疗设备
  (一)具有心肺脑复苏设备与急救用药。
  (二)具有神经刺激定位器、神经阻滞器材和用于疼痛治疗的常用介入治疗设备。
  (三)医疗机构应有影像(CT等)和常规临床检验设备。

  六、科室管理
  (一)有日常工作规章制度。
  (二)有疼痛诊疗常规。
  (三)有各级工作人员工作量统计与记录。
  (四)有诊疗效果的评估,其中包括:
  1.诊断符合率;
  2.确诊率;
  3.治疗有效率;
  4.并发症发生率及死亡率。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