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的通知
闽食安办[2018]7号
2018年3月20日
各设区市(除厦门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
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街和街区内食品经营示范单位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食品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放心省创建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29号)的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前两年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的基础上,于2018年继续开展此项工作。
请你们根据《福建省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方案》(附件1)认真组织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申报工作,于2018年4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
联系人:省食安办 池秀美 电话:0591-87873532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小青 电话:0591-86296523 邮箱:
cyc@fjfda.gov.cn
附件1:福建省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由于现阶段食品经营单位“多、小、散、低”特征明显,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放心省创建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29号)的部署和要求,从2016年起,每年选择2条有特定社会、文化影响力、人员往来密集的街区,开展“福建省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到2020年前,完成10条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的创建工作。通过这一创建活动,树立食品安全工作标杆,示范带动全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和食品安全各方责任落实。
二、工作目标
从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在全省选择2条街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按我省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内容、标准及工作要求全面完成街区范围内食品经营单位达标考评,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食品安全示范群体。通过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并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促进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
三、创建内容及标准
(一)创建内容
1.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市、县(区)政府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示范街所在县级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统筹领导创建工作。
2.加强街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监管体系。街区所在基层监管所监管装备、办公场所等方面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和《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18号)的相关要求,街区配备一定数量的食品安全专(兼)职协管员或信息员,有效落实责任机制,对食品经营单位监管覆盖面达到100%。
3.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街区内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经营单位全部落实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经营单位诚信经营档案;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街区内经营的已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街区内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等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其他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实现重点食品和主要原料可溯源;食品销售经营户建立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的覆盖率为100%。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丰富“12331”投诉举报热线、官方网站、微信服务号等多种投诉举报渠道,在街区所有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举报受理方式,落实投诉受理首接负责制,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办理率达100%;落实举报奖励经费,积极发动广大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5.建立示范街区食品安全应急响应机制。街区所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市场监管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食品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街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率和处理率达100%。
6.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在街区建立食品安全固定宣传栏,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的宣传引导以及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街区内食品经营户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食品经营单位创建标准
1.示范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创建标准: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达100%;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含B级)以上或者动态等级均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开展“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单位占餐饮服务单位总数的80%及以上;开展“放心餐厅(食堂)”建设活动,“放心餐厅(食堂)”的比例达到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总数的80%及以上(“放心餐厅(食堂)”标准另行下发);特定餐饮服务单位达到“一品一码”食品安全可追溯要求;连续二年以上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饮服务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六统一” [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单位公示量化等级的食品安全监督公示信息(有经营畜禽肉品的食品销售单位公示检测检疫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员;诚信经营承诺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下同]。
2.示范街区内食品销售单位创建标准:食品销售单位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达100%;销售纳入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达到“一品一码”食品安全可追溯要求;经营许可证悬挂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全部合格;店容整洁,货物摆放有序,散装食品管理规范,冷藏设备齐全并符合食品温控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质量有保证,定期下架或召回不合格食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配合食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店堂内无违法食品广告,所经销食品标签标注规范;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批发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索证索票齐全;年度内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示范街区内食品销售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六统一”。
四、申报流程
有意愿申报创建项目的县(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3月30日前向设区市(除厦门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福建省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和创建工作方案,经设区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择优审核后于2018年4月10日前报送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每个设区市可推荐1条街区申报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由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2条街区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并根据需要可对其工作方案提出修改意见,2条创建街区所在县级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根据修改意见对工作方案进行修订并报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后,抓紧组织实施。
五、考核评定
被确定开展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会同本级食安办,按《福建省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方案》要求,于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创建和考评工作,并向设区市级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相关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会同本级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示范街评价标准(附件3),对示范街区总体创建工作开展考评和市级验收工作,于2018年11月30日前形成设区市级验收报告,报送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组织对两地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的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街区授予“福建省食品安全示范街”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部署落实
被确定开展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本级食安办尽快制定《创建福建省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实施方案》,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送设区市级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相关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辖区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落实具体的创建推进措施和计划安排,严格考评标准,明确创建工作责任,严格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目标保质保量完成。
(二)注重实效,大胆创新
被确定开展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的县级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要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发扬创新精神,探索出符合当地实际、富有治理成效的创建路子;要把握好示范街示范单位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要善于总结提炼,抓住经验做法中普遍适用的关键信息,做到创建工作措施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
(三)加强引导,积极参与
要加强对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的宣传引导,强化对食品经营单位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不断提高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公众食品安全等相关知识的知晓率。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公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目的意义及有关工作动态,引导食品经营单位和公众积极参与示范街的创建和监督。
七、创建经费及用途
从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专项经费中安排20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示范街创建工作,对开展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所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各补助100万元,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支出。鼓励地方财政安排配套经费支持所在街(区)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
附件2:福建省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申报表
申报街区 | |
所在地街道(乡镇) | |
日常监管机构(所) | |
申报街区餐饮服务单位数 | | 申报街区食品销售单位数 | |
现阶段餐饮单位量化等级情况 | A级(家数) | | B级(家数) | | C级(家数) | |
现阶段餐饮单位“明厨亮灶”情况(家数) | | 街区过去2年内有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 现阶段街区有无配备食品安全专(兼)职协管员 | |
县级食安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级食安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福建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具体标准 | 评分细则 | 得分 |
1 | 街区所在地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扎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食品安全应急响应机制,重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20分) | 查阅申报街区食品经营单位基本资料(5分) | 未建立街区食品经营单位基础档案的,扣5分;街区食品经营单位基础档案不全的,每发现1家扣1分。 | |
制度建立情况(5分) | 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举报投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网络构建不健全的,扣5分。 | |
投诉举报情况(5分) | 未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受理电话12331,扣1分;未落实投诉受理首接负责制,扣1分;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办理率未达100%,扣1分;未落实举报奖励经费,扣1分;投诉举报记录台账不全面、不真实,扣1分。 | |
查阅相关宣传教育活动资料(5分) | 没有食品安全相关宣传活动资料或未组织街区内食品经营户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5分。 | |
2 | 辖区基层政府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街区设有食品安全专(兼)职协管员或信息员。(10分) | 查阅辖区基层政府食品安全及示范创建工作相关文件资料(8分) | 辖区基层政府未将食品安全纳入辖区政府组织开展的绩效考核体系的,扣2分;未专题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的,扣1.5分;未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街区年度工作计划的,扣2分;未对街区创建工作作出部署的,扣2分;无日常巡查记录的扣1.5分。 | |
人员设置情况(2分) | 街区未设食品安全专(兼)职协管员或信息员,扣2分。 | |
3 |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100%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且均达到B级以上;食品经营单位100%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10分) | 查阅基础档案,了解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及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情况(10分) | 发现未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或未实施量化分级且未达到B级以上的,均一票否决。 | |
4 | 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放心餐厅比例达到80%及以上。“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单位占餐饮服务单位总数的80%及以上。(20分) | 诚信经营情况(10分) | 街区内所有食品经营单位不存在无证经营现象,均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每发现一家无证经营,扣4分;每发现一家未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扣 2分;杜绝经营伪劣假冒及过期食品,每发现一起扣4分,扣完为止。 | |
辖区内放心餐厅创建情况,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占比情况(10分) | 1.“放心餐厅(食堂)”100%授牌,每发现一家未授牌,扣0.5分,扣完为止。2.街区内示范单位或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比例不达标的,不得分。 | |
5 | 街区所有食品经营单位做到公示规范,食品经营单位做到公示“六统一”。(5分) | 公示宣传情况(5分) | 每发现一家未按要求公示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6 | 街区连续2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15分) | 事故发生情况(15分) | 由属地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1.街区内发生VI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一票否决。2.街区内每发生一次30人以下的食品安全事件,扣5分,扣完为止。 | |
7 | 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公众对街区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10) | 食品抽检合格情况(5分) | 街区内每发生一起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扣2.5分,扣完为止。 | |
公众满意情况(5分) | 发放调查问卷或者随机选取10名群众进行询问了解,满意率不达标的不得分。 |
8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10分) | “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与索证索票情况(10分) | 按要求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应按“一品一码”管理而未达要求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扣完为止;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每发现1起未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扣1分,扣完为止。 | |
合 计 | |
注:评分采取总分100分逐项扣分的办法进行,每个项目分值扣完为止。总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评为示范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