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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1-08-09

发文字号

国药监人[2001]383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监察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大执业药师的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业药师队伍,现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党政领导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执业药师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执业药师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执业药师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扩大执业药师的数量,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和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需要,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

  21世纪的第一个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全面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重要时期,也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和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关键时期。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出台,为执业药师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良好的发展机遇,而目前我国执业药师的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执业药师的整体素质和依法执业的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工作,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十五” 期间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推动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为目标,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配合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规划、GSP、GMP认证规划及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执业药师工作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数量目标
  通过实施2001年药品使用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执业药师资格认定、2002年度各单位药学岗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执业药师资格单科一次性考试认定政策、一年一度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达到以下数量目标:
  1、2001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4.5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0.8万人;
  2、2002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0.5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1.2万人;
  3、2003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2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1.5万人;
  从业药师政策的有效期从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4、2004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3.5万人。
  5、2005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5万人。
  
  (二)2001年—2005年执业药师配备目标
  1、2001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具有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4、通过GSP认证的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5、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6、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和制剂室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8、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配备从业药师来履行执业药师的职责。 2004年6月30日以后,必须在相应岗位上配备执业药师。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1、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于2001年全面启动,各级领导应把执业药师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人员到位。   2、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的建设工作。

  (二)加强执业药师立法政策调研,加快立法进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将制定《执业药师法》列入了2001年局立法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研,起草执业药师法草案。积极申请将执业药师立法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加快执业药师立法进程,积极推动执业药师工作向前发展。

  (三)研究制定药学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不断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制定药学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不断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主动迎接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严峻挑战。

  (四)加强政策导向力度
  加强政策导向,促进高等药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与国家教育部门及国内高等药学院校的沟通与联系,促使高等药学教育工作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紧密结合,为壮大执业药师队伍,提高执业药师素质奠定良好的基础。
  紧密结合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开展GSP、GMP认证以及医疗机构的药剂质量管理,加强政策配套,积极争取支持,加大执业药师的工作力度。要强化执业药师的职责,提高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的素质、地位和作用,维护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履行义务,促进执业药师工作健康发展。

  (五)加大执业药师工作政策宣传力度   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宣传活动为契机,通过印发宣传材料、政府网站、报刊杂志、培训研讨及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执业药师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支持执业药师工作,使广大药学技术人员积极报考执业药师,使全社会普遍关注、理解和尊重执业药师。

  (六)加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1、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考试办法和考试内容,开展执业药师标准化考试研究与测评,做好试题库建设工作。
  2、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使其达到较高的执业水平。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先进经验,并运用远程教育的先进教学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国范围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
  3、加强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监督管理,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七)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实现注册工作的科学化、动态化、规范化管理
  严格注册工作程序,规范注册登记工作。对注册工作实行计算机化管理,实现注册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执业药师的动态管理。
  加强从业药师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促使从业药师在三年政策有效期内严格履行执业药师的职责,坚持依法执业。

  (八)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财政经费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西部地区执业药师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加强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工作,扩大执业药师队伍的数量,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素质,为西部地区人民服好务。

  (九)加强执业药师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开辟执业药师的培训渠道,加强执业药师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从事执业药师工作的管理者及执业药师到国(境)外接受系统培训与考察,同时邀请国(境)外有关人员来华讲学,吸收、借鉴国(境)外在执业药师工作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逐步缩小我国与国外的差距,为实现执业药师的国际互认打下良好的基础。

  (十)落实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财政拔付执业药师工作专项经费,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确保执业药师工作顺利开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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