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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1-10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10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4]7号

2014年1月1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4年,继续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
  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办法实施细则》(新卫医采发[2011]4号)。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要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供货主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所采购的药品送到医疗机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新卫医采发[2011]5号)进行货款支付,积极推进我区基本药物集中支付工作。
  (三)定期调整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
  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使用情况、我区中医民族医药发展和群众用药习惯,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础上,遴选增补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保持合理数量,优化品种结构,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自治区增补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自治区基本药物领导小组组织增补自治区目录外品种事宜,增补品种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各项政策,对地产中药民族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从严控制增补品种数量,地(州、市)、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增补品种数量。自治区基本药物领导小组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儿科用药、妇科用药与二三级医疗机构用药的衔接问题。
  (四)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一律纳入不良记录,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的通知》(新卫药政发[2012]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

  三、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五)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鼓励使用推广具有区域特征的“简、便、验、廉”特色的中药、民族药成药和饮片。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双语宣传,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社区和乡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确定。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抽检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八)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
  1.加强人员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机构编制、卫生、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新机编办[2007]112号)、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机编办[2011]97号)、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的通知》(新机编办[2011]10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新机编办[2007]270号)和《关于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机编办[2008]126号)要求,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工作。
  以一专多能为原则配备人员,凡能兼职的不另设专职,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编制总额的85%,预防保健人数以保证预防保健任务的完成为原则确定,后勤服务人员不得占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核。
  按照“原则上一个街道办事处的辖区范围规划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或服务半径较大的区域,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核定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按照“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3000名服务人口配备全科医师、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各1名,其中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设置护理康复病床的,每5张病床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床位不得超过50张;配备管理、药剂、检验、财务、信息等人员不得超过编制总数的5%”。
  2.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不断提高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率。乡镇卫生院院长通过委任、竞争性选拔等多种形式产生,实行院长目标责任制,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法人代表为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卫生室的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全面推行岗位设置、全员聘用及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逐步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专业和中医民族医药岗位需要。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85%。其中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有准入要求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中医民族医药等急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编外的未聘人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具体政策管理。
  (九)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逐步建立稳定的政府投入补偿机制,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优罚劣、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和社会监督、民主评议的评价机制。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1]5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卫办发[2011]94号)要求,以及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新中民医药发[2013]8号)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考核,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将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列为一级考核指标,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分值所占比例应不低于10%;在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将“中医药、民族医药门诊占总门诊人次比例”列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医保支付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等挂钩,通过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有效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和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
  (十)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选聘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可按规定程序连续聘任。
  (十一)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
  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0]222号)精神,各地结合本地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力度。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不低于30%-40%,重点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分配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和危险、艰苦岗位的工作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地方政府要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予以奖励。

  五、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十二)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
  全面落实乡镇卫生院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常委《2009年第四十次常委会议纪要》(新党常[2009]40号)精神,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保障乡镇卫生院经费,减轻农牧民医疗负担的通知》(新财预[2009]150号)、《关于建立乡镇卫生院经费保障监督机制的通知》(新财社[2010]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7号)要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收入、支出,努力改革“以药补医”运行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十三)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
  实施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的办法核定,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承担基础设施、办公设备、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保障使其正常运行。通过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体制,为乡镇卫生院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在保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对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明确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并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切实改变目前大多数社区卫生机构靠业务收入维持生存的现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四)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不断提高,2013年自治区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将提高至30元。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公共卫生补助经费拨付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有针对性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全区广大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先预拨后考核结算的管理办法,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十五)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
  各地(州、市)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
  (十六)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
  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适当提高所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费用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确定。加大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力度,鼓励使用中医民族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中药民族药(含中药民族药饮片、中药民族药成药、中药民族药制剂)、针灸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民族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十七)积极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州、市)所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结果及时拨付自治区下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

  六、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十八)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6]11号)要求,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并做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设备配置和人才队伍配套等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并筑牢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提供与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
  (十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社区卫生区域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十二五”期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投入,到2015年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施自治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科、中药民族药房建设,达到自治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目标,到2015年底,部分地州市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全部地州市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设中药民族药药房并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其他地州市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中药民族药药房并要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要求(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按照规定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配置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运用中药民族药饮片等6种以上中医民族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二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
  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转岗培训,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和离退休医务人员到社区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基层中医民族医类别全科医师培养,达到自治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到2015年底,中医、民族医类别全科医师占基层全科医师的比例达到15%以上,中医、民族医类别全科医师占基层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比例达到50%以上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
  积极开展定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和技术服务能力,努力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专业人才队伍。
  (二十一)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
  鼓励社区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到2015年全科医生签约人数与服务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卫生等部门要加快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大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使医改各项工作在基层落到实处。
  (二十二)推进信息化建设。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承担全区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管理软件的质量控制,筹资开发新的模块,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将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通过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区域内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二十三)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
  地方政府是化解债务的主体,要多渠道筹措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自治区级、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七、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二十四)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
  完善村卫生室规划设置。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6]11号)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各地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和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500-1000人的配1-2名;1000人以上的配2-3名;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民族医)会西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医学专业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鼓励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二十五)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各地根据乡村医生职责、服务能力、服务人口数量和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等情况,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将补助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1. 严格执行当前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政策,建立长效的财政补助标准增长机制。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1]5号)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安排村卫生室承担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在绩效考核后,按标准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医生,通过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有效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基本医疗服务收入补助。原则上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村卫生室的比例达到50%左右,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全部上缴乡镇卫生院。各地根据乡村医生实施的一般诊疗费、年就诊人次、服务人口、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收入补助标准。
  4.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助,统筹用于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专项补助。各地要及时拨付给乡村医生,对在村卫生室执业但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不予补助。
  (二十六)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
  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养老工作,切实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87号)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社厅、财政厅、编办《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2]17号)各项规定,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二十七)加强卫生行业监管。
  县(市、区)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按规定予以通报、罚款乃至给予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建立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二十八)推行院(中心)务公开。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九)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
  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要实行实时监控,加大奖惩力度,严厉查处骗保行为。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检查,严厉查处乱收费、违规加价等行为。
  (三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重视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

  九、组织实施
  (三十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尽快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医改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提高执行力。
  (三十二)加强督导考核。
  各地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地方工作。自治区医改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三)加强宣传培训。
  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开展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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