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朝晖药业有限公司:
我局收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你公司关于撤销利多卡因气雾剂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申请,注销“利多卡因气雾剂”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0245)。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20日内,将被注销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送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