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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8-26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5]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6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5]44号

2015年8月2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全面加强本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建立覆盖城乡的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落实责任
  (一)强化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已经委托他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应采用化制、发酵等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对本地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根据动物饲养、疫病发生和动物死亡情况,组织建设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网点和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并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六区和远郊区县新城建成区及农村地区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收集处理。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基础设施体系建设。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10个区县,要按照《北京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于2016年年底前投入运行;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实行委托处理方式,于2015年年底前与接受委托的区县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
  (二)完善收集体系建设。各区县政府要统筹规划,依托本区县动物养殖场、专业合作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兽医派出机构及动物诊疗机构等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单位,设立病死动物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

  四、完善支持政策
  (一)优先保障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二)明确建设投资支持政策。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涉及的土地费用由区县政府筹措解决。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由市政府投资按以下比例予以支持:对于落实市级选址的市区共建项目,全部由市政府投资解决;对于区县自建项目,按照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100%、其他区县70%的比例予以支持;对于政府与企业合建项目,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助。
  (三)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农业、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综合考虑病死动物收集、设施建设和实际处理等成本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同时,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四)完善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研究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定,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源头治理。对于在水域和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动物,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开展病死动物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来源。跨区县流入的病死动物,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动物饲养或经营者、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加工制售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食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群众的识别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责任书,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纳入本市动物防疫责任制考核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和时间进度,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跟踪督查,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抛弃、出售、屠宰、加工病死动物重大事件。同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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