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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和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5-15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20]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切实把被抑制、被冻结的消费释放出来,把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培育壮大起来,稳定和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快促进服务业复工营业
  (一)稳妥推进企业和集聚区复工营业。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树牢“复工就是稳就业、营业就是稳经济”理念,分区、分类、分行业有序推动服务业企业和集聚区在防护措施到位、确保员工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复工营业,尽快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秩序。率先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零售、药品流通、电商平台等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密切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和商贸流通等服务业集聚区复工营业,加快推动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恢复。适时推动餐饮、住宿、洗染、美发、娱乐、医疗康养、家政等服务业企业复工营业,有序开放旅游景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服务场所。
  (二)分类推动重大项目复工开工。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快梳理本地区本系统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清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开工中遇到的疫情防控、证照办理、资金用工等方面问题,分类推进重点项目复工开工。低风险地区(无现症病例区)要在积极落实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推动服务业企业自行全面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推动服务业重点项目全面开工复工,全力保障和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中风险地区(散发病例区)要分类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及时推动疫情防控、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居民生活保障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复工开工。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提前谋划和推出一批对生产生活具有较强拉动和引领作用的服务业重大项目,为服务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大力推动服务业创新转型
  (三)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各地各部门(单位)推动服务业企业借助互联网、物联网、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培育远程教育、远程办公、在线医疗、在线娱乐、在线旅游等线上服务,繁荣发展“宅经济”。推动“智游天府”全省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尽快上线,引导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文博场馆等主动上线、对接数据,开展在线业务。
  (四)聚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发展平台经济、网络消费,支持商贸企业利用手机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方式维护和拓展业务,推动生活必需品、生鲜农产品、药品、餐饮等拓宽线上销售渠道,发展“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模式。引导发展无人零售、智慧药房、智慧药柜等新模式,支持川茶、川酒等名优特新商品及扶贫产品线上销售,鼓励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线下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
  (五)加快释放消费潜力。积极应对疫情过后快速释放的消费需求,大力实施收入倍增计划和消费提升行动,支持成都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有条件的市(州)打造区域性消费中心城市。研究在低风险地区重启夜间经济,支持各地打造夜间消费场景;深入实施步行街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支持发展“小店经济”;鼓励企业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大力提振城乡消费;加大促进汽车消费力度,推动购买新车和二手车交易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开展“汽车下乡”活动;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瞄准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等节假日和暑期档,实行景区门票优惠打折等举措,促进旅游业复苏。

  三、为服务业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六)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且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其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等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全省已依法交纳旅游质量保证金、领取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现有交纳旅游质量保证金数额的80%;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探索推行“共享员工”和临时性就业,进一步扩大返岗农民工健康证互认覆盖范围。
  (八)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落实国家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骨干商贸流通企业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再贷款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费用补贴、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应急转贷损失补助等财政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与服务业相关行业商协会和大型商品市场、商业综合体、电商平台等,主动对接金融机构,争取联保联贷,支持服务业企业复工营业。相关金融机构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利率定价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鼓励加点幅度低于同期平均水平。鼓励服务业龙头企业发行专项债券,解决企业复工营业流动性资金需求。积极开展“服保贷”试点,拓宽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入驻企业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九)支持各地出台延伸政策。鼓励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列入国家级及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项目的街区,减免入驻服务业企业房屋租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政府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特别是对生活必需品保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防护设施设备及物资采购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市(州)政府对电商平台赋能带动服务业企业上线复工营业且免收上线平台经营费用的平台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十)持续提振消费信心。支持汽车消费,鼓励市(州)依托市场交易平台,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同时购买新车的车主给予一定补贴。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落实适用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执行。
  (十一)优化企业征信管理。积极贯彻国家有关阶段性减免征信服务收费的措施。发挥信用正向激励作用,对在疫情期间贡献突出的服务业企业,运用信用联合奖励机制给予正向激励。对服务业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除严重失信行为外,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及时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还贷困难的服务业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政策宣传、分类指导、动态监测,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促进我省服务业恢复性增长、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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