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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29

发文字号

湘价医[2014]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25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湖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医[2014]71号

2014年4月29日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

  为促进我省血液事业发展,保障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和有关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及当前我省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和有关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民临床用血供应属于政府公益性事业,在目前政府经费补偿不足的情况下,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可收取血液采集、检验等部分费用以弥补经费不足。

  二、各血液中心(血站)血液及成份血制备的成本包括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各项费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血液检验不再区分试剂产地和检测方法。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重新规范后一律执行统一标准。(具体价格见附件)。

  三、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可在血液中心(血站)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血液储存费。
  配血费按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储存血液的医疗机构可收取10元/袋的血液储存费。

  四、200毫升全血为1个单位,1个单位全血生产的血液制品均按1个单位计算。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不足50ml的按50ml计算,大于50ml不足100ml的按100ml计算,成份血不足1单位的按1单位计算。

  五、为保证血液质量和公民用血安全,血液中心(血站)必须完成规定的血型血清学鉴定和输血相关性检测。除此之外,对血液的其他鉴定与检测,规定由医疗机构进行的,血液中心(血站)不得重复鉴定与检测,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医疗机构没有条件进行的部分血液鉴定与检测,可在有医疗机构委托的情况下由血液中心(血站)进行鉴定与检测,其收费标准按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新的血液鉴定与检测项目。

  六、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医疗机构签订送血计划,按计划配送的血液及其制品,送血费用由血液中心(血站)承担;计划外的送血服务费,由血液中心(血站)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并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患者负担。

  七、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方法和数额,按省卫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八、各地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的监督与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提高标准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乱收费用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4年5月25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规范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医[2012]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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