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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28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7]1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晋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28

颁发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7]114号

2017年12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健康山西2030”规划纲要》(晋发[2017]15号),进一步加强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推进健康晋城建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加强,检测力度持续加大,实现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全覆盖、临床用血艾滋病核酸检测全覆盖,经输血传播、母婴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得到有效控制,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十二五”阶段性目标要求。全市疫情整体控制在较低流行水平,截至2016年底,累计报告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405例,死亡99例,疫情排名在全省第9位。
  但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每年新报告感染者和病人人数仍在增加,且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尚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传播持续升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不断增多,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人口频繁流动以及卖淫嫖娼、合成毒品滥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解决主要问题为导向,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巩固防治成果,不断提高防治成效,进一步遏制艾滋病流行,奋力推进健康晋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城乡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控制在1%以下。
  3.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4.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2.5%以下。
  5.临床用血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比例达100%。
  6.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有效性,不断增强宣传效果。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坚持预防为主,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的基础上,注重发挥新媒体高效便捷的作用,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有效性。宣传、网信、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指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市、县各级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健康教育大讲堂,充分发挥专业平台作用,定期开展宣讲。市县党校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健康家庭行动”,强化“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进家庭工作,为全市农村家庭免费发放健康知识口袋书。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各项活动。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教育、卫生计生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保障初中学段6个课时、高中学段4个课时、高等学校每学年不少于1个课时。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卫生计生、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旅游等部门要利用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建筑企业职工及建筑工地工人教育培训内容。煤炭煤层气管理部门要做好煤矿、煤层气工人艾滋病防治宣传。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及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及通信主管等部门及公安机关要加强网络管理,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及时清理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针对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这一特点,突出加强高危人群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推广安全套使用,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旅游、工商、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和艾滋病宣传材料有关规定,强化公共场所业主的艾滋病防治责任。加强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综合干预策略。严控家庭内传播,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通知、动员感染一方按照法律规定义务及时告知配偶,并定期开展检测、随访。加强性病防治,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
  3.有效预防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强毒品滥用危害、治疗途径、感染艾滋病风险等知识宣传,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公安机关及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加大吸毒人员管控力度,开展针对性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要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与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衔接,进一步扩大维持治疗覆盖面。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
  1.健全检测网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咨询检测网络,提高检测服务可及性、便捷性。市级要完善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具备快速检测能力。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
  2.扩大检测范围。加强自愿咨询检测工作,为有感染风险人群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所有性病门诊要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就诊者的常规检测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做好产前、术前、输血前艾滋病检测基础上,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将艾滋病检测纳入所有住院病人的常规检测项目,对在皮肤科、泌尿(外)科、妇科、口腔科等重点门诊的就诊者以及接受侵入性诊疗的病人中,主动推行艾滋病检测服务。鼓励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
  3.创新检测方式。市县两级疾控中心要加强艾滋病防治、检测宣传,公布检测咨询单位和电话,动员有需求人员开展检测。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4.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提高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减少传播。
  1.落实随防责任。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
  2.提高随访质量。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
  1.合理设置核酸检测实验室。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每市至少应建立1所核酸检测实验室,实验室设置符合《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定期参加省级以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考核合格率达100%。
  2.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工作。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加强血站信息化建设,高效快速实现标本采集到检验结果的网上发布,对血液判定规则进行严格修订,杜绝未经核酸检测的血液用于临床。建立采供血机构与医疗机构联网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做到从献血者到受血者的全程追溯,确保“从血管到血管”的全程质量控制和追溯。通过核酸检测缩短病原体检测“窗口期”,进一步保障血液安全,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
  3.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建立和壮大应急队伍,不断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机关要联合卫生计生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计生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相关案件线索,应当主动通报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4.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消毒隔离制度的落实,特别是针对侵袭性仪器设备的消毒,加强消毒结果的监测,严格执行各项无菌操作规程,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六)全面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切实减少母婴传播。
  1.坚持关口前移。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知识,特别是要引导育龄妇女及孕产妇转变观念、改变行为、主动配合,强化“早检测、早干预、早治疗”意识,尽早接受相关检测。
  2.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逐步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定点检测和预防性治疗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定期开展相关人员培训,持续提高预防母婴传播服务能力。实行首诊负责制,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建立健全转诊工作机制,加强妇幼与疾控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提供及时规范服务,全面落实预防母婴传播措施。
  (七)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合法权益。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按照就近治疗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逐步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强化救助政策落实。市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要对受艾滋病影响的患者、家庭、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资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重特大疾病病种,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减轻艾滋病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扶贫开发、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健康扶贫工作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支持贫困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帮扶。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3.加强合法权益保障。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优化布局,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八)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社会组织具有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特点,是艾滋病防治的重要补充力量,市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积极发掘、培育当地的社会组织。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
  2.加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管理。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社会组织要不断提高自身能力,购买并做好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志愿者协会等有关组织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各地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我市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特点,发挥部门优势,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市县财政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各类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要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四)加强科研与合作,提升防治水平。
  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争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积极参加省内外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五、督导评估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本行动计划督导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与评估。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把本行动计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得到圆满完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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