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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21

发文字号

津财综[201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21

颁发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津财综[2015]4号

2015年1月21日

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人防办,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停车场易地建设费。

  二、有关执收单位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

  三、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减免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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