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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公共卫生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28

发文字号

浙卫办[2013]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28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公共卫生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2013]11号

2013年3月28日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推进公共卫生信息平台与三级卫生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结合国家CDC有关要求,决定在宁波市开展国家、省和市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公共卫生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应用国家分布式疾病预防控制业务系统,实现国家、浙江省、宁波市三级应用架构,探索分级管理新模式;通过与卫生信息平台的集成,示范三级平台公共卫生综合应用建设模式,为推广奠定基础。

  二、职责任务
  省疾控中心牵头实施我省试点任务;省卫生信息中心负责试点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辖区试点单位的确定以及试点任务的落实。

  三、试点内容
  (一)建设省、宁波市二级疾病预防控制数据分中心,并通过安全网络与国家公共卫生数据中心、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互联。
  (二)部署应用公共卫生数据统一采集交换平台,在国家、省级、市级平台之间进行数据传输,并完成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接口,进行数据传输。
  (三)部署应用慢性病、结核病、艾滋病等分布式应用系统,自动采集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中的传染病、慢性病以及出生、死亡等公共卫生监测数据。

  四、试点时间
  2013年1月至12月,为期1年。

  五、具体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建立工作考核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宁波市卫生局落实试点单位并报省疾控中心,各试点单位均需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试点工作,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和业务工作。请各试点单位于3月29日前将人员名单(附件)报省疾控中心。

  联系人:江涛
  电 话:0571-87115127
  电子邮箱:jiangtao@cdc.z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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