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夏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13

发文字号

济安监发[2015]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济南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13

颁发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夏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5]39号

2015年7月13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将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二)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四)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五)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六)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