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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制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研发单位:

    按照《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经研究,省药监局拟开展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订工作。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研发单位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和国家药典委员会《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通知》的规定,研究起草相关品种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并将有关资料报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

  自2021年11月1日起,不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上市销售。

  联系人:王明东 联系电话:024-31607903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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