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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1-11-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1-06-10   19:58:03


                          卫办监督函〔2011〕533号

中国发酵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1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公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和《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25594-2010)。生产经营已列入GB2760和我部公告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应当按照GB25594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执行。以往公布的食品用酶制剂质量要求与GB25594不一致的,应当按照GB25594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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