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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0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安健[2017]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10

颁发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安健[2017]62号

2017年7月10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目前,全省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2017年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立即行动起来,将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高温引发的各类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防范措施
  各地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意识。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有关规定,特别要落实好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要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二是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是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是要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习,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同时,要对劳动者进行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是要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之规定。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执法
  防暑降温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防暑降温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市安监部门将本地区有关部门防暑降温工作总结汇总,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送至省安监局职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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