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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全国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申报与复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1

发文字号

沪卫计中管[2016]0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11

颁发部门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本市全国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申报与复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卫计中管[2016]006号

2016年5月11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

  为促进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于2009年启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为做好本市全国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2016年度示范单位创建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一)申报范围
  本市三级、二级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下同)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申报条件
  1.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2.认真执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等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
  3.在中医药特色优势保持和发挥、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融入全院医疗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申报程序
  1.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组织所辖所属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对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5年版)》(见附件1)进行自评。在自评基础上,由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择优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报推荐单位。每区县、办医主体推荐单位不超过1家。
  2.市卫生计生委和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省级评估,省级评估合格单位将择优列为上海市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候选单位。
  3.根据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本市有关候选单位进行正式评估。

  二、关于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复评工作
  (一)复评范围
  本市2010年获得“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称号单位,包括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和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其中,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因已变更为中西医结合医院不再列入复评范围。
  (二)复评程序
  1.复评单位根据《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5年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2.市卫生计生委和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复评单位进行省级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组织对申请复评单位进行正式评估。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截止日期
  创建单位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复评单位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
  (二)申报资料
  1.自评单位应填写《全国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将纸质版加盖单位和上级单位公章,同电子版一并报送。
  2.自评单位自评报告应包括自评情况、自评得分以及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中医临床科室联系人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石云;
  联系电话:23117924;
  联系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509室;
  邮 编:200125;
  电子邮箱:shszyyfzb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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