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
苏卫农卫[2013]6号
2013年4月10日
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基层医改的深入推进,乡镇卫生院公益性的运行新机制逐步形成,广大农村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经济负担明显减轻。但从总体上看,乡镇卫生院的综合服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不相适应,特别是有些地方出现乡镇卫生院医疗功能弱化、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下降等问题。加强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是发挥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功能和增加活力的关键,是构建分级分工医疗服务体系、方便患者就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基础。为巩固基层医改成果,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提高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服务范围,统筹推进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规范和引导乡镇卫生院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推动建立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到2015年,乡村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稳定在80%以上,50%左右的住院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提供,力争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
二、主要任务
(一)增强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功能。
乡镇卫生院应全面提供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承担起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急诊和住院服务(乡镇卫生院住院服务主要范围见附件1),并进一步做好康复医疗服务,积极开展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不必要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医疗服务。医疗服务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执行。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基础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院,在保持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稳定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拓展医疗业务范围,提高急危重症的判断和初步抢救能力,优势专科可达到二级医院服务水平,有效分担县级医疗机构的就诊压力,并切实担负起对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和转诊职责。
(二)规范乡镇卫生院诊疗科室设置。
乡镇卫生院临床科室应设置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科、全科、中医科(含针灸、推拿)、麻醉科等,儿科可与内科合并设置;中心卫生院还应增设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为五官科。医技科室应设置药房(含中药房)、手术室、化验室、X光室、超声室、心电图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超声室和心电图室可与其他科室合并设置;中心卫生院应加紧建设,至2015年逐步设置符合条件和规范的检验科、影像科、理疗科、病理科。推进乡镇卫生院产科力量的整合,向重点(中心)乡镇集中,满足农村群众享有安全、便捷产科服务的需要。
(三)提高乡镇卫生院手术能力。
乡镇卫生院均应具备开展一、二级手术的条件和能力,暂不具备手术条件和能力的,应积极完善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拟开展二级手术的乡镇卫生院应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中心卫生院和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应具备开展部分三级手术(手术范围见附件2)的条件和能力;其条件及能力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核准后,可通过对口支援、实施纵向合作等方式,在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展手术。
(四)开展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
适应农民群众就近就医需要,综合考虑乡镇卫生院历史上形成的专科特色,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在达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强化与上级医疗机构多方位的紧密合作,进一步加强特色科室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计划,纳入建设计划的乡镇卫生院,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开展特色专科手术和诊疗项目,实行分开核算。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在不高于现行的价格政策规定前提下,报县级物价部门审批。
三、保障措施
(一)推动县乡村医疗机构纵向合作。
通过建立上下联动、资源整合、利益共享的纵向合作机制,大力营造县级医疗机构的人才、技术、设备、管理等优质资源向乡镇卫生院流动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和人员聘用制度,进一步规范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工作。对乡镇卫生院紧缺岗位的人员补充,根据供需实际,可适当放宽招考条件或降低开考比例。各地可在乡镇卫生院编制内拿出一定比例的编制,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择优聘用取得乡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县级医疗机构可选派一定比例业务骨干到乡镇卫生院挂职,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可上挂县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县乡卫生人才实施一体化管理。严格落实卫生支农政策,强化对口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的医师,其实际服务时间可计算到卫生支农的年限。鼓励县级以上医院退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执业,其原单位的退休待遇、福利和医疗保障保持不变。
(二)提高乡镇卫生院建设管理水平。
强化乡镇卫生院设施设备改造、更新和管理,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乡镇卫生院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推行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应取得省级培训合格证书。加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临床适宜技术、适用技能培训,组织做好医务骨干到县级医疗机构“务实进修”工作,切实提高培训效果。贯彻落实《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完善乡镇卫生院评审评价制度,把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提供情况作为核心管理指标。
(三)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管理。
各地要把辖区人群就医流向、应承担的手术及相关诊疗项目、技术的种类和质量等纳入绩效考核内容,重点向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农村居民健康状况等方面倾斜,引导乡镇卫生院规范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工作。积极创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切实推动向乡镇卫生院向功能合理、规模适度、服务规范、健康运行方向发展。
(四)完善乡镇卫生院绩效分配机制。
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可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收入分配要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严禁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对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的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绩效工资政策统筹使用和实施。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给予奖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卫生院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其绩效工资和任用挂钩。鼓励各地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五)发挥新农合资金引导作用。
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促进病员优先选择基层机构就医。县乡医疗机构设定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差距原则上不低于10个百分点,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鼓励乡镇卫生院开展日间手术,其报销比例参照住院标准设定。加强转县外就医审核管理。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上下联动、双向转诊的诊疗模式;凡按规范要求办理转诊上转至县级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比例可比原定标准调高3-5个百分点;对进入康复期等符合下转指征下转至乡镇卫生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可比原定标准调高5-10个百分点;同一疾病在分次诊疗过程中,新农合起付线可按初次诊治的医疗机构标准设定。
(六)建立医疗风险保障机制。
乡镇卫生院应按月计提医疗风险基金,月末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提高统筹层次,切实化解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风险。探索购买商业医疗责任保险。乡镇卫生院要全面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严格依法执业,落实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要素准入规定,认真执行各项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要努力提高医患沟通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医患沟通;要建立健全患者投诉接待处理机制,有效防范各类医患纠纷,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维护乡镇卫生院正常工作秩序。
加强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是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减轻群众疾病经济负担,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