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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洛阳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04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4]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洛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04

颁发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洛阳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4]35号

2014年4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环保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洛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飞行学院洛阳分院制定的《关于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洛阳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洛阳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林业局
  市质监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畜牧局
  洛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民航飞行学院洛阳分院

  (2014年3月14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河南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和国际承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确保至2014年6月15日前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广大群众分享卫生事业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市、县政府均成立了应急办,加强了组织协调、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人力资源等方面核心能力建设,全市卫生应急核心能力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了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体系与能力建设同步的工作机制,为及时有效应对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我市面临的公共卫生形势日趋复杂,禽流感、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威胁抬升,恶性疟、登革热等传染病跨境输入风险加剧,食品药品安全、化学性中毒、核与辐射事件的挑战日益严峻,卫生应急能力与有效应对复杂的公共卫生安全形势,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还不适应,各项建设任务仍然繁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统筹规划,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确保如期达到各项能力建设要求。

  二、建设目标
  2014年6月以前,完成以下各项能力建设,具备持续满足《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的能力。
  --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指定机场、陆地过境点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标,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对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能够在24小时内完成评估,并在2小时内向卫生部门和相关机构通报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事件危害。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和生物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面临的主要传染病疫情威胁,建立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试剂的有效供给机制,开展必要的技术和物资储备,提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兽医系统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
  卫生部门要制定实验室检测体系发展规划,加强重点疾病和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完善部门间、机构间公共卫生应急联合检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我市实验室应急检测网络和运转机制。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资质认定实验室的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目录数据库。
  市、县(市)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树立生物安全意识,强化制度建设,加大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给予培训支持,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控制和考核体系,推广应用卫生应急检测标准方法。各级卫生、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要完善危险品样本,特别是感染性物质样本的采集、包装和运输保障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采样、检验和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提升机场运输感染性样本的能力,确保机场和相关人员资质、感染性样本包装容器符合航空运输要求。
  (二)加强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口岸所在地政府要积极支持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与口岸运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口岸核心能力共建机制,共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设备的投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和货物的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媒介控制、核生化等有害因子的监测与排查,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配备个人适宜防护设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保障口岸正常运转。
  卫生、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流程清晰、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强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先期发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委托检测合作机制,完善口岸传染病病人交接和定点医疗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联防联控,确保处置运转有序高效。口岸部门要建立24小时紧急事件评估工作制度,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工作处置流程,加强培训演练与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有效性。
  完善检验检疫、卫生等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传染病疫情信息、输入性传染病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三)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卫生、农业、畜牧、林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部门防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建立并完善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处置的“三同时”工作机制,落实部门间标本、菌(毒)株和检测技术的共享机制,定期开展疫情会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提高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工作水平。
  各级农业、畜牧、林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完善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家禽、家畜、野生动物及出入境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提升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能力,强化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落实检疫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布局及建设工作力度;加大对人畜共患病疫苗及治疗药物的研发力度,确保临床用药的需要。持续加大投入,不断完善基层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加快基层人畜共患病防治机构的建设进度,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医生和基层兽医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工作能力;更加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做好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各级农业、畜牧、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协作,完善受染动物的检疫、诊治、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评估等措施,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实施力度,明确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农业、畜牧、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职责,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问责和召回措施,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检测和评估方法,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及时完整收录、分析和反馈辖区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评估数据和毒理学健康效应数据;逐步增加和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种类和覆盖区域,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单位数量;定期开展社区群众和责任单位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初步建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反应及时、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全过程风险监测评估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农业、畜牧、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建设,配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快速检测仪器试剂、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充实专业人员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研究推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提高对特殊致病因子、未知和疑难样本的鉴定和分析能力。加强覆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搜集、评估、预警、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的平台建设。
  (五)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环境保护、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管、国防科工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事件监测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收集辖区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核设施、辐射源等风险点数据,完善部门间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的数据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评估和应对专家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化学性事件、核和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制定工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完善风险综合防控设施。组建高素质的处置和救援队伍,配置先进的专业救援装备和个人防护设备,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加大投入,切实提升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实验室检测、确认能力。统筹辖区医疗资源配置,建立满足需要、技术一流的专业救治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与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合作,完善已有合作机制,细化工作规范,在口岸发生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时,确保联络畅通、应对迅速、运转高效。
  (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卫生、农业、畜牧、环境保护、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多部门组成的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完善评估和预警制度,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加强机制的运行和检验。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网络直报系统建设和管理,确保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网络直报覆盖率100%,提高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不断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加强综合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预警和综合分析水平,及时对可疑信息进行评估和通报。
  各相关单位应增强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和应急资源配置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联系人制度,将工作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抓紧实施。卫生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条例》实施工作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会商和技术交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督导检查。卫生、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协调指导,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自查;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应在2014年6月前整改完毕。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情况动态管理和考核。市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厅统一要求,做好我市评估工作,及时查找和解决问题。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持续投入、发展、加强和提升本地区、本部门及对外开放口岸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确保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不停滞、不倒退,保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同步,切实满足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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